第六条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计收租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或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第九条 享受过房改或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存在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房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