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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户口信息变更的办理指南
2017-12-11 10:50【我要纠错】

【导语】:居民申请更改籍贯、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须由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根据所要更改的户口登记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

  姓氏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且亲生父母健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亲生父母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二、需提交材料: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婚姻关系证明

  (四)未满18周岁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2、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1、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名字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证明。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收养证明》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2、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签字);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2、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姓名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由本人或其父母(父母失踪、死亡的由其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本人或者其父母双方签字);

  2、《户口注销证明》(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未满6周岁,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所长核准后办理。

  2、满6周岁,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受理,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父母失踪、死亡的由其他监护人)协商一致,同时到子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18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若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亲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未满18周岁,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未满16周岁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双方签字;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由本人签字);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

  2、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3、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并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若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性别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3、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当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逐级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当填写“男”或“女”。

  2、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日期变更(满16周岁)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已满16周岁公民,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字);

  2、、以下材料之一:

  《户籍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

  省外迁入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派出所调查核实后,逐级上报至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经核查福建警务综合应用平台确认申请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3、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原先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编制。

  4、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出生日期需要更正的,由原登记公安派出所报送材料,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办理。

  5、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本人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民族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证明;

  2、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监护人申请时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四、注意事项

  1、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2、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3、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

  户主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二、需提交材料:

  1、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每人签字);

  2、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新户主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1、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2、原户内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成员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其他项目变更(籍贯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因父亲、母亲离异后与中国台湾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且仍与父亲、母亲一起生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籍贯错误的。

  二、需提交材料:

  1、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其他项目变更(出生地变更)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出生地信息错误的,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

  四、注意事项

  其他项目变更(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户籍在本省公民户籍信息发生变动会错误。

  二、需提交材料:

  1、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受理,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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