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缴纳哪些费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由出租人缴纳。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鄂价房服(2002)77号文件规定如下: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2)1000平方米以上的300元
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证件(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属证书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提交合法的委托书。
(五)涉及到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该合同没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约定的条款,应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之一委托他人代办的,受委托人应提供合法的委托书。
十、房屋是否可以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十一、出租人有哪些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一)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管理服务站采集房屋和人口信息;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并督促非本市户籍人员及时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